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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能量转换与存储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实验室)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同时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使用机制,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设备管理范围和开放对象
第一条 教育部对重点实验室专款投资的设备,实验室拥有完全管理权。
第二条 学校211工程和985工程投资给实验室的设备,实验室拥有完全管理权。设备根据使用状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性强,使用率高且专职人员管理的公用设备。一类是专用性强,且委托课题组与实验室共同管理的设备。这两类设备财产均属于实验室,不属于课题组。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实行开放原则,设备必须对化学与化工学院内部教师和研究生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其他单位开放,同时也利用设备接受校外委托服务。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和托管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的使用。
第二章 设备开放收费方法
第四条 由于设备使用涉及到水电、耗材、折旧等开支,原则上应收一定的成本费。每台设备收费标准必须经过实验室核算后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第五条 收费的标准视使用单位的不同分三档,化学与化工学院内课题组、校内单位和校外单位。不同设备每一类收费价格必须仔细测算后公开,每年核定。每台仪器的收费包含为基本费和管理费两项,基本费 = 电费 + 水费 + 耗材费 + 仪器维护费,管理费为基本费的5−10%,具体比例可视测试的难易程度而定。原则上,对实验室内部教师按基本费的优惠价格收费,鼓励教师多利用设备从事科研。对外服务则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特殊客户的降价收费必须由主管副主任签字。
第六条 服务收费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管理办法执行。学校提取管理费25%,40%作为实验室公共平台的发展基金,35%用于设备管理人员津贴。
第七条 实验设备收费纳入实验室专门财务管理。
第八条 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设备对外开展服务,对外服务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需上缴并统一管理。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利用实验室设备对外服务者,初犯时予以实验室内部批评,拒不改正则实验室可收回设备使用权。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新购进的设备要集中放置以便于统一管理,从而有效发挥设备的作用并开展对外服务交流,为实验室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集成式科研服务公共平台。
第十条 对公用设备,实验室安排专人管理,实行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对专用性强且委托课题组管理的设备,课题组应充分利用该设备开展科研工作,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 为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实行设备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一个大型设备共享平台的信息化网页,将开放设备的功能,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联系人全部上网,并实现设备使用的网上预约。
第十三条 所有设备的管理者(专职人员和托管的课题组人员)必须严格设备的管理,做好设备使用记录,使设备的管理科学规范。当其他课题组需要使用该设备时,必须积极配合,协调配合好设备的使用,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为使实验室设备充分发挥对外服务的功能,扩大实验室在国内的影响,应加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开发、对外培训、对外服务力度。具体措施如下:
1) 网站建设中加大对外服务的详细内容。
2) 专业杂志广告。
3) 实验室员工培训。
4) 对外培训场所设立。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可以根据承接重大课题和项目整合的需要,调整设备的托管组。
第十六条 每台重要设备要有二人会操作。操作说明书实验室必须存管一份。每台设备必须制定仪器设备使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相关制度和规范上墙,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至重点实验室存档。设备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必须放置在醒目位置。
1) 操作者必须学习和掌握该仪器的说明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2) 操作者和设备托管组必须认真做好使用开机记录。
第十七条 设备使用具体规定
1) 每台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操作,并负责指导培训其他使用者。
2) 设备使用采取预约制,预约要有记载。
3) 设备的使用记载,定期不定期抽查。记载要经常核查,并定期上交。凡作假者一经查出,收回托管权。
第十八条 对其他投资采购的设备和老师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鼓励其对学院内部老师开放和对外服务,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实现资源的充分共享。
第四章 设备故障及维修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仪器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如实记录。当设备损坏原因为不当使用,将追究使用者的赔偿责任,若使用者为研究生时,则追究其导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预约书必须先经导师签署意见,再与管理方预约。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一般原则,设备服务收费中已包含了部分维修费用。对于重要部件更换和大修等大支出项目,可根据设备类型和具体情况,由托管组和实验室按一定比例出资修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损坏维修,属违规操作者,由操作者负责修理。若责任人为研究生,则其导师负责承担相关费用。如有蓄意破坏设备者,则按破坏国家财产的相关法规处理,实验室也将取消其使用设备的资格。凡遵守设备正常操作规范但仍然发生的设备损坏,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坏,经核查后,不由个人承担损失。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条例
第二十三条 委托课题组管理的设备,课题组具有保管权和优先使用权。但应充分发挥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力争多出科研成果。设备托管的课题组每年或一个考核期内,必须完成既定的科研指标。
第二十四条 为形成竞争制度,对托管设备长期低于若干使用率,又不能产生明显的科研成果,设备管理不完善,重点实验室有权收回该设备,另行择优寻求(竞选)托管组。设备使用和托管情况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根据设备使用率、产生的成果、管理的规范性、是否积极支持实验室工作等指标,最终决定是否更换托管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设立专用的设备开放情况投诉信箱。如果某专职管理人员和托管课题组人员,以各种理由或者接口拒绝其他老师的使用,相关人员老师可信函投诉。首次被投诉者者,一经查实则给以通报批评;被投诉两次者则给予书面警告;被投诉三次者,实验室将收回管理权并更换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
1) 鼓励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经营创收,服务费用的20%用于发放管理津贴,其余的80%用于建立实验室发展基金,用于设备维护以及购置新的资产,新增资产的管理人是实验室主任及管理委员会。
2) 对设备使用率高和出成果较多的托管组,可定期视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3) 设备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每年的使用情况由保管者和托管组向实验室写出书面汇报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实验室定期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设备采购
第二十七条 设备购买应经过严格的论证,设备使用率必须有严格的考核指标。一般对使用面广,多课题组使用的公用设备优先购买。
第二十八条 专用设备的购置应有利于承接重大课题,有利于开拓新的研究方向和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在实验室咨询委员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购买。
第二十九条 由于经费有限,而科研对设备的需求面又很广,为充分整合学校、学院、课题组等多方资源,鼓励课题组、实验室、学院、学校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对科研项目确实急需、课题组又愿意出一定比例资金的设备,实验室在论证的基础上,可优先支持购买。所购置的设备所有权仍属于实验室,但托管课题组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条 设备托管课题组负责人必须与能量转换与存储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化学与化工学院签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责任书及承诺书》,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由国家拨付资金购置的设备,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共享。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及设备处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22日起施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能量转换与存储材料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5-10-22